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智選任辯護人黃政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宗智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宗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遭警方查獲地點在北極熊網咖,並非戶籍所在地,且自承因沒有工作始販毒,又衡諸被告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客觀上確有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
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朱家寬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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