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六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志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