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嘉義縣六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柒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九千八百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收據。│├──┼─────────┼─────────────┼─────────────┤│二│第一審送達郵票費│一百七十五元│原繳納五百八十五元,嗣退還│││││四百十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為:新台幣二萬零七十七元(均由聲請人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