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正義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林美素98年、99年、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1年1至10月之薪資存摺影本(應附清晰之封面及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與配偶、子女最新之財產歸屬清單到院。並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之工作為何?每月所得為何?(切勿省略、漏未提出)
二、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曾按期繳款之證明文件,並說明依約履行還款至何時毀諾、協商之背景及動機。又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致履行有困難之原因事實?應提出出相關證據到院。
三、聲請人稱配偶林美素目前另聲請更生中(見本院卷第61頁),請提出其配偶林美素之更生聲請狀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影本到院。
四、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提出聲請人全戶目前每月繳納租金2萬2千元之證明文件;(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現金給付應提出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文件到院。
六、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及補 陳更生 理由狀(四)中說明共有3名子女,其中 翁怡婷 快成年由其自理, 翁紫玲翁竣威 之生活支出共計2萬3,802元,並由其負擔其中之
1萬7,321元、配偶林美素負擔6,481元等語,請說明其與配偶係約定如何分擔該等費用?其分擔之計算方式為何?
七、聲請人陳稱於99年、100年間係以擺設路邊攤為業,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之擺攤時間及收入狀況情形(地點、販賣物品、時間)、成本及收入狀況。若有擺攤之相關證物,請併為提出。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是否仍領取租金補助及低收補助?每月補助之金額各為多少?並請提出該等補助之補助款之公文書、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到院。又聲請更生前兩年,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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