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8號上訴人即原告大同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辦公區法定代理人 褚定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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