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聲請人 郭秋貴 上列聲請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 郭秋旺 全體第三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含已歿者)。
三、 郭秋冬 印鑑證明。並於同意書蓋用印鑑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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