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彥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盛(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另有併科罰金部分非涉本案聲請事項),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17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1罪)、幫助洗錢罪(1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暨斟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簽署「臺灣高等法院詢問意見陳述意見查詢表」時,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29頁),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6.12110.09.23110.09.24偵查機關案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43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判決日期111.07.20112.11.07112.11.07確定判決法院本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26113.01.11113.01.11備註已執行。
456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110.09.24110.09.25110.09.27110.09.27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11.07112.11.07112.11.07112.11.07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3.01.11113.01.11113.01.11113.01.11
89101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10.09.28110.09.28110.09.28110.09.28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11.07112.11.07112.11.07112.11.07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3.01.11113.01.11113.01.11113.01.11
1213141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110.09.28110.09.28110.09.28110.09.28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11.07112.11.07112.11.07112.11.07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3.01.11113.01.11113.01.11113.01.11
1617181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110.10.23110.10.23110.10.23110.10.23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11.07112.11.07112.11.07112.11.07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113.01.11113.01.11113.01.11113.01.11
20212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110.08.01110.10.26110.10.26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7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022、3023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55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022、3023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551號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75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91號113年度上訴字第592號112.12.04112.11.03113.03.27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75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91號113年度上訴字第592號113.01.16112.12.201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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