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一一號被告 王淑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三一號)所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二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前開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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