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怡樺選任辯護人陳柏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怡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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