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51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娜娜 即 蔡忠原 之繼承人、 蔡力宗 即蔡忠原之繼承人、 蔡力聖 即蔡忠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