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14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黃喬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原名 張瑀芳 )、甲○○○○、戊○○、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各項訴之聲明所對應之訴訟標的。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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