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94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