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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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李炎珠 訴訟代理人 李瑪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楊祥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多次具狀擴張或減縮,經本院函請原告確認(見本院卷第14頁),最終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具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049,000元(見本院卷第2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