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原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鍾景泰 被告 張智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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