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016號債權人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沛綺萊福德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萊福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鍾沛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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