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棒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羽聆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