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原告 吳婷如 訴訟代理人 辜坤山 被告 王士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0,928元。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