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乙○○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98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此外,原告嗣後對補費裁定提起抗告及抗告補費之裁定異議,均經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77號、1665號裁定附卷可稽,而98年抗字第1665號之裁定已於99年3月5日送達原告,亦經本院查核上開卷附送達證書無訛。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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