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5日│96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544、5522、│年度偵字第3544、5522、│││7933號│793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判決日期│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確定日期│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14日│97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544、5522、│年度偵字第17798、25323號│││793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97年度簡字第1398號││├────┼────────────┼────────────┤││判決日期│98年4月7日│98年4月1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號│97年度簡字第1398號││├────┼────────────┼────────────┤││確定日期│98年4月7日│98年6月25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及案號│年度偵續一字第3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753號│││├────┼────────────┼────────────┤││判決日期│99年8月4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753號│││├────┼────────────┼────────────┤││確定日期│99年8月4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