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賴運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