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原交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原交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苗原交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嘉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嘉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本案件案發時領有合格■U通小型車駕照,對於行車規則,應知之甚詳,並予注意,而依事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以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於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貿然通過該路口,而與告訴人 張雅珊 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進而發生本案車禍事故,則被告之駕駛行為對於本案車禍之發生自有過失甚明。
三、核被告游嘉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犯罪後,親自撥打電話報警,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向警承認為肇事人,此有卷附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
110年度偵字第1324號卷第26頁),故被告係在有偵查權之員警發覺前開犯行之犯罪人前,自行向員警承認肇事,自首而接受審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其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無號誌路口,疏未注意該路口人車狀態,貿然通過該路口而與告訴人張雅珊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張雅珊受有左鎖骨、左髕骨粉碎性骨折、胸部挫傷併左側第一及第二肋骨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眉、唇、右膝撕裂傷、牙齒損傷、全身多處擦挫傷之傷害,所為實不足取,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司機、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83號被告游嘉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嘉哲於民國109年9月14日9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沿苗栗縣後龍鎮苗8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明山路73巷路口處,本應注意行輛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適張雅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栗縣○○鎮○○路○○巷由北往南方向行經該處路口,雙方煞停不及,發生碰撞,致張雅珊人、車倒地,並受有左鎖骨、左髕骨粉碎性骨折、胸部挫傷併左側第一及第二肋骨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眉、唇、右膝撕裂傷、牙齒損傷、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雅珊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嘉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雅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為恭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及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報警並向到場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苗栗縣察局竹南分局大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按,請依刑法第62條前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檢察官陳昭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蕭亦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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