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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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原告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告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 律師
王雅慧 律師 鄭雅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6年9月6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48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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