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告 甘家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芯茹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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