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292號債權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明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向債務人催討損害賠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112年2月16日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裁處書,惟其主旨記載為受處分人即債權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而依法裁處之情事,債權人據此請求債務人陳明華給付,核屬無據,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資釋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