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100年度附民字第124號10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10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100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陳撬國民原告 張劉美春 國民原告 林黃美春 國民原告 張蕭阿蜜 國民原告周香國民被告 楊金田 國民上列當事人因100年易字第4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