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瑞智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瑞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二、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瑞智前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莊瑞智依執行機關考評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
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侵上訴字第5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教誨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人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STATIC-99等量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2款至第3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13號、103年度上訴106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判決欄所載之甲女、乙女、丁女,104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欄所載之A女。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