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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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839號債權人 卓阿松 債務人京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茵茵 債務人 黃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附表所載之日起算,但聲請狀中並無附表)。
二、債務人黃顯峰(原名: 黃宗祥 )現戶籍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因支付命令不得對應為公示送達之人聲請,請補正該人最新應受送達地址,否則將依法駁回對該債務人部分之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