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債權人建明鋁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債務人健昇鋁門窗即 吳春戶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陳春戶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春戶」。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