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03號

聲請人 陳政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瑀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附表所載利率為年息6%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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