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王威民
號 林久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二日起按債權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百分之一點三八加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即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直至清償日止,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前於民國99年2月12日邀同債務人林久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20萬元,期限3年,雙方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並共同簽立一內容之借款契約書乙紙交付債權人收執,惟債務人自民國101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