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 吳遠巒 被告 楊顯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昆鑫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 吳遠巒 被告 楊顯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