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8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蔡駿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駿睿邀同債務人范南琪即范瑅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9,5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駿睿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范南琪即范瑅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5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524元
范南琪即范瑅臻、蔡駿睿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524元
范南琪即范瑅臻、蔡駿睿
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