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96號聲請人波龍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大 非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與法代相符之印文(台端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與經濟部登記不符)
二、如係因有更名之情形,致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請提出 顏大非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