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蘇賢法定代理人 蘇永發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被告 陳俋惟
林建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柯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