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418號債權人 蔡俊豐 上列債權人蔡俊豐因與債務人 施美珠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俊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敘明對債務人施美珠及施子宜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施美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施子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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