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87號原告 范中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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