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927號債權人 吳仁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奇駒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配奇駒資訊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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