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世文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60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5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世文基於毀損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23時36分許、108年11月25日2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1樓、由告訴人 邱益豐 所管理之慈雲宮外,持石頭丟擲慈雲宮之玻璃,致玻璃2片破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邱益豐,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共二罪)等語。
二、按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及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