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調裁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聲請人 劉正龍 相對人 呂顯明 特別代理人 呂權峰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相對人(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非其生母 呂青綺 (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1月29日歿)自聲請人(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配偶呂青綺(已歿)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產一子即相對人,受胎期間雖於聲請人與呂青綺婚姻關係存續中(於92年11月17日離婚),但兩造實際上並無血緣關係,爰訴請確認相對人非呂青綺自聲請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否認子女事件固為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聲請人與呂青綺於86年7月28日結婚、92年11月17日離婚,呂青綺於00年00月0日產下相對人,兩造無血緣關係等事實,均不爭執,復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科親子鑑定報告等為證,均為相對人不爭執。上開親子鑑定報告依相對人與訴外人 詹進路 (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傳標記檢驗結果,判定『詹進路是呂顯明的親生父親』可以證實,確定率99.0000000%等語。綜合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1條、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第
1至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相對人係00年00月0日出生,從其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均在聲請人與呂青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相對人戶籍登記之父親姓名為聲請人,然兩造既無血緣關係,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訴請確認相對人非呂青綺自聲請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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