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告勝威諾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丙○○
之2甲○○上列四人共 賴振宗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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