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楊文慶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三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稱被告並無竊佔犯行。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進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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