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19號

原告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訴訟代理人 林殷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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