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號
再審聲請人 楊晉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113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陳幽蘭
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