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458號聲請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7,457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07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2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壹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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