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八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林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