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建福被告陳美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41號),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該署點名單、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具保人身分證影本、國庫存款收據書各1份附上開偵查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誤。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8年投簡字第335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經被告上訴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108年度投簡字第33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四、嗣聲請人依被告位於南投縣○○鄉○○巷00○00號、南投縣南投市○○街○○○號之住居所,傳喚其到案執行,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經員警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住、居所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此有聲請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附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執字第1236號卷可按,並經核閱無誤。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稽,此外並有通知具保人,此有聲請人之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而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案或向聲請人具狀說明,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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