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育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育信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6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北○○○○○○○○,非屬可對其送達之處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址(下稱建成路址),惟查建成路址為債務人在108年12月16日前之戶籍址,且依債權人提出之合約書影本,債務人留存之地址在新北市三峽區,堪認建成路址非屬債務人之現住、居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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