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3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李宇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318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50元,該裁定業於111年8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5頁)。是原告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予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曹惠玲
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