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 何禹葶 (即 何君平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