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1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務人 戴淑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伍萬壹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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